第8條 修訂
8.1 此規條須由常備委員會作出修訂。
8.2 常備委員會可自行動議修訂此規條。
8.3 主教可提出修訂此規條的建議供常備委員會商議。
8.4 修訂此規條的建議可由聖工團向座堂議會呈交。座堂議會經商議後,座堂議會可向常備委員會提交該修訂規條的建議供其商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