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條 座堂主任牧師 7.1 座堂主任牧師須為座堂之首職,僅次於主教。 7.2 座堂主任牧師須由主教任命。 7.3 座堂主任牧師須按照聖公宗習俗就職並在其就職禮中按需要作出聲明及宣誓。 7.4 座堂主任牧師作為聖工團主席有責任代表聖工團管理及指導座堂之信仰生活及事工,尤其是: (a) 確保適當地奉行座堂聖禮; (b) 確保忠誠地遵守規條; (c) 於座堂維持良好的管治及高尚的崇敬; (d) 確保座堂所有成員之牧養;及 (e) 就座堂之任何緊急情況作出所有必需的決定,直至聖工團商議該事宜為止。 7.5 在未取得座堂主任牧師同意前,不得採取以下行動: (a) 改動座堂之崇拜禮文; (b) 通過座堂之財政預算;及 (c) 於座堂主任牧師缺席時執行任何聖工團之決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