座堂規條的消息

聖工團

發佈日期: 2015年1月01日
 

6 聖工團

6.1 聖工團之組成須包括:

(a) 座堂主任牧師,須擔任主席及有權投決定票;

(b) 法律顧問;

(c) 所有會吏長;

(d) 所有主要專職參與座堂事工之聖品(主教得全權決定有關聖品是否主要專職參與座堂事工);

(e) 不超過2名法政,須由法政選出;

(f) 不超過3名教區聖品,須由常備委員會任命;

(g) 不超過5名聖三一堂註冊教友,須由聖三一堂牧區議會任命。

6.2 聖工團成員(座堂主任牧師、會吏長及座堂之聖品除外)之任期為兩年,但均具資格連任。

6.3 聖工團有責任指導及管理座堂之事工,尤其是:

(a) 主管崇拜及推廣座堂之使命;

(b) 經諮詢主教後,制定有關座堂整體方向及使命之建議並將其呈交予座堂議會,獲取座堂議會之提點;

(c) 制備及採納座堂之年度財政預算;

(d) 向座堂議會提交年度報告及審計帳目,及任何座堂議會要求有關座堂事宜之其他報告;

(e) 持續檢視此規條及向座堂議會呈交任何修訂規條的建議;

(f) 管理所有歸屬座堂之財產及資金。

6.4 聖工團可成立其認為有需要成立之委員會,亦可將其職能、權力及職責授予任何委員會。座堂主任牧師(或獲其委任的人士)及最少另外一位聖工團成員須為各委員會之成員。如聖工團如此決定,非聖工團之人士亦可成為委員會之成員。

6.5 聖工團每年須最少召開4次會議。

6.6 根據聖工團之決議、由座堂主任牧師動議或應最少3名聖工團成員的書面要求,座堂主任牧師須召開聖工團會議。會議通知須於不少於7天前送交所有聖工團成員。

6.7 聖工團處理事務之會議法定人數為聖工團成員人數三分之一。

6.8 當座堂主任牧師缺席時,聖工團須選出其中一位成員主持會議,但該主持會議之主席無權投決定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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