座堂規條的消息

座常議會

發佈日期: 2015年1月01日
 

5 座常議會

5.1 座堂議會之組成須包括:

(a) 主席一名,須由主教任命;

(b) 座堂主任牧師;

(c) 所有會吏長;

(d) 所有法政;

(e) 不超過6名教區聖品,須由常備委員會任命;

(f) 不超過10名聖三一堂註冊教友,須由教區聖三一堂牧區議會任命;

(g) 根據此規條第5.2條所任命的成員。

5.2 各牧區(聖三一堂除外)均得任命其一名註冊教友為座堂議會成員。

5.3 主席及其他座堂議會成員(座堂主任牧師、會吏長及法政除外)之任期為兩年,但均具資格連任。

5.4 主教得出席任何座堂議會及在會議上發言,但不得投票。

5.5 座堂議會有責任推動及支持座堂的靈性、牧養、傳道、社會服務、教育及普世教會之事工、檢視及提點聖工團推行該等事工的方向及管理,及在不損害前述條文的一般性的原則下,特別是:

(a) 商議聖工團呈交有關座堂整體方向及使命之建議並就此提點聖工團;

(b) 接收及商議座堂之年度財政預算;

(c) 接收及商議座堂之年度報告及審計帳目;

(d) 商議聖工團呈交有關此規條修訂之建議;

(e) 向常備委員會提交年度報告。

5.6 座堂議會可:

(a) 要求聖工團就任何有關座堂之事宜提交報告;

(b) 討論任何此等事宜及及發表其意見;

(c) 向作為監督之主教匯報任何事宜。

5.7 座堂議會每年須最少召開一次會議。

5.8 根據座堂議會之決議,或由座堂議會主席自行動議或應最少5名座堂議會成員的書面要求,座堂議會主席須召開座堂議會會議。會議通知須不少於21天前送交所有座堂議會成員。

5.9 座堂議會處理事務之會議法定人數為座堂議會成員人數三分之一。

5.10 當主席缺席時,座堂議會須選出其中一位成員主持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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