座堂規條的消息

主教

發佈日期: 2015年1月01日
 

4 主教

4.1 主教須為座堂之監督,並擁在擔任監督一職所有應享之權力。

4.2 主教須在座堂內佔首座及顯職,所有在座堂任職或擔當牧職的人士務要尊敬主教,忠心樂意依主教所需事奉。

4.3 經與聖工團商討後,主教可於座堂主持聖禮及將座堂作其教導及宣教事工、按立聖品、教區議會工作及其他教區活動及用途之用。

4.4 主教得以監督之身分聽取及決定任何關於此規條釋義之問題。

4.5 當主教認為適宜或有需要,或當座堂議會或聖工團要求時,主教可以監督身分巡視座堂。

4.6 巡視座堂其間,主教可向聖工團、於座堂任職之任何人士或受僱於座堂之任何人士提出其認為會更能符合遵守此規條之指示。

4.7 任何由此規條授予職能之人士或團體均有責任依照主教按照此規條作出之任何決定及提出之任何指示行事。

4.8 主教可隨時就任何關於座堂之事宜徵詢聖工團之意見。

4.9 主教可隨時提出修訂此規條的建議供常備委員會商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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