座堂規條的消息

定義及釋義

發佈日期: 2015年1月01日
 

第2條 定義及釋義

2.1 在此規條內,除內文或題目另作詮釋外:

2.1.1 會吏長」指由東九龍區主教所正式任命在東九龍教區內擔任會吏長職份者而「會吏長(Archdeacons)」亦應作相應解釋;

2.1.2 主教指按照東九龍教區憲章當選的在職東九龍教區主教;

2.1.3 法政指由東九龍教區主教所正式任命在聖三一座堂內擔任法政職份者而法政(Canons)亦應作相應解釋;

2.1.4 座堂主教座堂指聖三一座堂;

2.1.5 聖工團指按照聖三一座堂規條正式成立的聖工團;

2.1.6 法律顧問指按照東九龍教區規例之規定所正式任命的東九龍教區法律顧問;

2.1.7 座堂議會指按照聖三一座堂規條之規定所正式成立的座堂議會;

2.1.8 座堂主任教師指按照聖三一座堂規條之規定所正式任命的聖三一座堂主任牧師;

2.1.9 「教區」指香港聖公會東九龍教區而教區的」亦應作相應解釋;

2.1.10 聖三一堂指香港聖公會東九龍教區聖三一堂;

2.1.11 牧區指按照東九龍教區規例正式組成的牧區或相關牧養部門,但不包括傳道區;

2.1.12 註冊教友指年滿十八歲的領聖餐教友,且其名字按照東九龍教區規例記錄在東九龍教區任何一個牧區之註冊教友名冊內而註冊教友(Registered Members)亦應作相應解釋;

2.1.13 規條指聖三一座堂規條;

2.1.14 規則指東九龍教區規例;

2.1.15 常備委員會指按照東九龍教區憲章及東九龍教區規例經選舉產生的東九龍教區議會之常備委員會。

2.2 此規條中有關擔任任何職位、顯職或高位之提述是指在當時在主教座堂,或視乎情況所需而定,在教區擔任該職位、顯職或高位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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